[行政學每週一詞]
Community-owned Government
社區型政府
奧斯本(D. Osborne)與蓋伯勒(T. Gaebler)於1992年撰寫的《新政府運動:如何將企業精神轉換至公共部門》一書中,提出企業型政府的十項原則。並強調企業精神或企業家並不限於企業部門組織才有,他們認為政府部門中,能夠以創新方法使用資源,使之達到最大效能者,就是具有企業精神的企業家。
其中社區型政府係指政府的主權在人民,因此,應將公共事務的決策權與公共服務的提供,回歸給社區自主處理,以實踐參與式民主的價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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